近日,陕西省财政厅发布了《陕西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旨在进一步规范陕西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的投资运作,提升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增强投资效益。
该细则详细规定了陕西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在投资要求、投资管理、投资退出、风险控制以及绩效评价与奖励等方面的管理运营要求。引导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主要投资于省委、省政府重点支持的项目。
根据规定,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通常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30%,而对于种子和天使类子基金,则最高可出资40%。此外,省内各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和省级国有独资及全资企业的出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70%。
引导基金的投资决策分为多个层级。对于出资额超过5亿元的子基金,其设立方案需由管委会审批;出资额在2亿至5亿元之间的子基金,设立方案由管委会办公室审批;而出资额低于2亿元的子基金,则由引导基金合伙企业自主决策,但需接受管委会办公室的监督。
当子基金达到预期目标或存续期满时,引导基金将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退出,如股权回购、转让或清算等。若退出方式未明确或存在争议,则需要聘请具备证券业务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以确定最终的退出价格。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和子基金管理机构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机制,确保合规运营,防范各种风险。省财政厅已制定绩效评价制度,定期对引导基金及其子基金进行监管和绩效评估,每年进行一次。
附件:《陕西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以上内容是对《陕西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改写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