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豫格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招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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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南中豫格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遴选子基金管理人的公告

河南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资本集团”)计划成立首期规模为10亿元的河南中豫格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以下简称“中豫格林基金”)。为了确保该基金顺利运作,现面向社会公开遴选子基金管理机构,具体情况如下:

子基金设立要求

(一)投资方向

中豫格林基金将围绕河南省“7+28+N”产业链群及各地市产业特点,重点投资于新能源资源开发和先进制造业,推动相关领域的协同发展。

(二)资金募集

子基金管理机构需募集不低于子基金总规模30%的资金。

(三)管理费

每年度的管理费不超过实缴金额的2%。

(四)投资决策

子基金将采用市场化机制运作,由子基金管理机构依据合伙协议进行投资决策。

(五)利润分配

子基金将遵循“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自设立之日起不进行循环投资。自单个项目取得退出资金后,按照各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子基金设置不低于年化6%的门槛收益,超过门槛收益部分的20%奖励给基金管理人,剩余部分由出资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六)投资限制

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 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
  2. 投资二级市场股票(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战略配售、定向增发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 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 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以股权投资为目的可转债除外,但不得从事明股实债);
  5. 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 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 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七)退出机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中豫格林基金有权要求退出,退出价格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约定计算:

  1. 子基金未按合伙协议约定投资且未能有效整改;
  2. 中豫格林基金与子基金管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后,未在6个月内完成子基金工商设立登记;
  3. 子基金完成工商设立登记后,未在12个月之内开展项目投资或决策;
  4. 子基金运营有违法违规行为并被依法查处。

子基金管理机构申报条件

(一)运营资质

  1.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在大陆注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已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管理人登记,财务状况及信用状况良好。
  2. 具备健全的投资管理、风险控制、财务管理、项目遴选和投资决策机制,符合备案登记等管理规定。
  3. 未被列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异常机构名单,无不良诚信记录,最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管理团队

  1. 核心管理团队至少拥有3名具备3年以上投资经验的专业人员,团队成员关系稳定。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最近3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2. 管理机构/核心管理团队成员具有良好的历史业绩。核心团队至少有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投资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10%)。

(三)项目储备

子基金管理机构需具备较强的行业研究能力,熟悉河南省相关领域及产业发展情况,并具备明确的落地项目。

(四)子基金管理机构须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行业排名在前50名的基金机构或在细分领域排名在前3名的基金机构;
  2. 国有基金管理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公司制)、普通合伙人(合伙制)共同累计管理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实缴规模不低于30亿元;
  3. 基金管理机构具备较强的产业背景,可根据其储备项目实际情况设立CVC产业基金;
  4. 能够统筹河南省内新能源资源,提供新能源开发项目的机构。

子基金管理机构遴选程序

(一)公开征集

申报时间不限,长期有效。

(二)初审立项

中豫格林基金将对子基金进行初步筛选,符合投资方向和投资条件的子基金将进入立项阶段。

(三)尽职调查

立项通过后,中豫格林基金将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尽职调查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对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历史业绩、组织架构、专业化经营、投资决策、投后管理、风险控制和法务、财务、业务等重要信息进行全面核查。

(四)投资决策

完成尽职调查后,中豫格林基金将提交子基金设立方案、投资建议书、尽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至中豫格林基金投委会进行决策。

申报方式

请按照附件内容提交申请与材料,须同时提交电子版材料与纸质材料。

电子版材料提交至邮箱wlb0503@163.com;纸质版(加盖公司公章、骑缝章),提交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东路心怡路楷林IFC-B座25楼。

收件人:李老师,联系电话:0371-61770815。

特别说明

  1. 申报机构应承诺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一致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的,中豫格林基金将不再进行合作,严重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2. 本公告仅是一种要约邀请行为,并不构成法律上的要约。子基金管理机构将根据上述程序择优确定,如未入选不再另行通知。
  3. 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2024年11月1日

附件:公开遴选子基金管理机构申报材料.docx

本文来源: 投资界 文章作者: 周杰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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