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明年起实施

图灵汇官网

工信部发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新规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旨在规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生产活动,促进该产业健康发展,保障航空安全、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该规定将于2024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新规

(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6号,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

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生产活动,促进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确保航空安全、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销售和使用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其生产和组装活动应遵循本规定。本规定所指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没有机载驾驶员且自带动力系统的航空器。

第三条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必须为其产品设置唯一的识别码。但自备动力系统的飞行玩具除外。

第四条 识别码应包括生产者名称代码、产品型号代码和序列号。其中,生产者名称代码和产品型号代码由生产者拟定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确认,序列号则由生产者自行编制。

第五条 识别码的编码规则需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严禁重复或虚假设置识别码。

第六条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上市前,生产者须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识别码信息。用于测试、组装和拼装的航空器应在首次飞行前完成备案。

第七条 因维修或维护需要变更识别码的,生产者应在重新飞行前将变更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第八条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遵守无线电管理法规及国家相关规定。除微功率短距离设备外,所有无线电发射设备均需获得型号核准。

第九条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中安装的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设备需依法取得进网许可证。

第十条 生产者不得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中植入恶意程序。若发现设备存在网络或数据安全缺陷,生产者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生产者应强化生产过程中的数据管理和安全防护。

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建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品信息系统,与地方政府部门及监管平台共享生产者信息和识别码等数据。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省级通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生产活动的监督,对违规行为依法处罚。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如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将依法受到处分。

第十五条 自备动力系统的飞行玩具指最大飞行高度不超过30米、起飞重量小于0.25千克、飞行距离不超过100米、飞行速度不超过18千米/小时且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微功率短距离标准的遥控玩具。

第十六条 模型航空器的生产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解读

12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便于理解和执行,《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相关负责同志进行了详细解读。

制定背景

制定《规定》的主要背景包括:一是《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要求细化唯一产品识别码管理、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等具体制度;二是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频繁出现“黑飞”事件,亟需明确生产企业责任,从源头上减少安全隐患;三是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快速发展,需在生产制造环节明确要求,提升产品安全性,促进高质量发展。

制定过程

在制定过程中,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广泛调研和座谈,深入研究重点问题,形成《规定(征求意见稿)》;二是书面征求各部门及企业的意见,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三是组织座谈会听取各方意见,完善制度,形成《规定(草案)》。

主要内容

《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 适用范围:明确生产、组装和拼装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遵守本规定,明确模型航空器不适用本规定。
  2. 生产管理制度:要求生产者为产品设置唯一识别码,明确识别码设置、使用的管理制度,规定电信设备、无线电发射设备和频率的合规要求。
  3. 监督管理制度:明确生产企业的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责任,建立产品信息系统,共享生产者信息和识别码,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希望以上内容能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和使用。

本文来源: 图灵汇 文章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