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平台经济的迅速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着一系列新的挑战。虚假营销、“大数据杀熟”、自动续费和退款难等问题日益引起公众关注。
在4月9日的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柳军指出,截至去年年底,我国网购用户已突破9亿人,在线旅行预订用户超过5亿人,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27.6%。与此同时,网络消费相关的投诉量也在快速上升,去年全国网络消费投诉占据了所有投诉的56%,成为影响消费者满意度的关键因素。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了一系列新规,旨在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条例》明确禁止“刷单炒信”。一些商家通过“批量点赞”、“虚假种草”、“虚构测评”、“好评返现”以及“删除差评”等手段,损害了公平竞争和公平交易的原则。《条例》要求经营者不得虚构交易信息、经营数据,不得篡改、伪造或隐匿用户评价,以避免误导消费者。
《条例》还禁止“强制搭售”。某些商家通过扫码支付强制注册或捆绑代金券等方式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强制或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对于搭配或组合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必须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
此外,《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大数据杀熟”。这种做法违背了“童叟无欺、真不二价”的商业道德和市场交易原则。如果经营者依据消费者的使用习惯、兴趣爱好、支付能力和议价条件等因素进行歧视性定价,将可能损害消费公平。因此,《条例》禁止经营者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等条件下设置不同价格或收费标准。柳军强调,这是我国首次在行政法规中对差异化定价进行规范。
《条例》还对“自动续费”进行了规范。当前,许多网站和APP都提供了付费会员服务,但存在诸如首月优惠次月高价、默认勾选和擅自扣款等问题,给消费者带来困扰。《条例》要求相关经营者必须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前,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并提供便捷的取消或变更选项。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无理由退货”的规则。尽管七天无理由退货已成为网购的标准,但仍有一些商家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货。《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限制法定的无理由退货范围;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应以显著方式标注,并提示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得默认同意。未经消费者确认,不得拒绝无理由退货。
柳军表示,未来市场监管总局将与相关部门合作,针对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继续优化网络消费环境,更好地维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