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明确了到2023年底初步建成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的目标,并计划到2025年进一步完善该体系。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积极响应中央和国务院的指示,深入推进政务数据共享开放和平台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据统计,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的基础能力不断提高,现已实现县级以上行政区全覆盖,乡镇覆盖率接近96.1%。政务数据系统在调节经济运行、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以及支持疫情防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此外,政务数据系统的建设也极大便利了民众的日常生活。目前,超过90%的政务服务事项可以在线办理。本月早些时候,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未来将陆续推出更多“跨省通办”服务项目。这些服务项目的实施离不开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的支持。
为了进一步完善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需要在多个方面进行统一规划和执行。首先是加强全国一体化共享协调机制的建设。《指南》明确提出了“一体化”概念,强调了“共享协调”的重要性。尽管国家层面已经建立了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但仍有一些部门未能明确相应的统筹管理机构,缺乏有效的运行机制。
其次,应继续提高政务系统大数据的应用效率,避免随意操作。过去多年里,政务系统大数据在国家调控决策、经济分析和社会监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数据收集和应用范围的扩大,也可能出现数据收集和使用不规范的情况,导致负面影响。例如,部分地区曾不当使用“赋红码”手段来限制人员出行,这种行为必须引起重视并加以纠正。政务大数据的应用应当服务于整个社会的高效运转,而非个别部门的随意操作。
最后,必须加强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特别是涉及负责人的行为,要严肃追责。当前,一些个人信息收集渠道仍存在漏洞,如基层的数据重复采集问题。未来,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将接入更多个人信息,如供水、供电、供气及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数据。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个人信息,确保数据采集前告知并获得居民同意,并赋予居民一定的选择权。
《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规的出台,迫切需要建立健全与政务数据安全相配套的制度,特别是针对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制度。
总体而言,推动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虽然在硬件设施建设方面已有坚实基础,但在软件建设方面仍有较大发展空间。这包括加强全国政务信息的一体化共享协调,提高政务信息应用的效率和规范性,以及加强对个人信息的全面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