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二选一”“大数据杀熟”说不!互联网平台不是反垄断法外之地

图灵汇官网

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迅速发展,各种新业态不断涌现。然而,关于平台经济中运营者强制商家“二选一”、利用大数据差别定价(“大数据杀熟”)以及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的问题逐渐增多。

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了并实施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该指南基于《反垄断法》,共有六章二十四条,涵盖了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内容。《指南》明确指出,《反垄断法》及其配套法规适用于所有行业,确保各类市场主体受到平等对待,旨在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行为,推动平台经济的健康、规范和创新发展。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的相关负责人表示,《反垄断法》对所有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台经济也不例外。这表明互联网平台并非反垄断法外之地。

明确“平台”定义,划定监管范围

《指南》中提到的平台是指互联网平台。平台是通过网络技术连接双边或多边主体,在特定规则下实现互动并共同创造价值的商业组织形态。

平台运营者指的是提供运营场所、交易撮合和信息交流等服务的互联网平台提供商。平台内的运营者则是在平台上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企业。平台运营者不仅负责管理平台,还可以直接通过平台销售商品。

平台经济领域内的运营者包括平台运营者、平台内运营者及其他参与平台经济的主体。

明确“二选一”和“大数据杀熟”的判定标准

针对社会各界关注的“二选一”和“大数据杀熟”等问题,《指南》指出,判断平台经济领域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时,一般需要首先界定相关市场,分析运营者是否在该市场拥有支配地位,然后再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存在滥用行为。

《指南》明确了认定限定交易行为的三个要素:一是要求平台内的运营者在竞争对手之间做出选择,或是限定与特定运营商进行独家交易;二是限定交易对手只能与指定的运营商进行交易;三是禁止交易对手与特定运营商进行交易。

相关负责人指出,“大数据杀熟”可能被视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差别待遇行为。“大数据杀熟”是互联网平台利用大数据和算法对用户进行画像分析,并据此收取不同价格的一种概括性说法。《指南》规定了认定差别待遇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平台经济领域的运营者基于大数据和算法,根据交易对手的支付能力、消费偏好、使用习惯等因素实行差异化的价格或其他交易条件。

对于判断交易对手是否“条件相同”,《指南》特别指出,平台在交易过程中获得的交易对手的隐私信息、交易历史、个人偏好、消费习惯等差异不影响对“条件相同”的认定。实际上,如果平台经济领域的运营者在市场上占据主导地位,并对不同的消费者实行不同的价格或其他交易条件,可能会构成差别待遇行为。

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协议行为的三大特点

相关负责人表示,与传统行业相比,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协议行为呈现出新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行为更加隐蔽。 数据、算法和平台规则等工具使得发现和识别垄断协议变得更加困难。这些工具可以帮助运营者快速、频繁地交换价格等敏感信息,并实时监控共谋者的履约情况。算法等现代技术手段替代了传统的电话、会议和邮件等方式,通过数字信号传输即可完成敏感信息的交换,增加了执法机构发现和取证的难度。

二是更容易达成轴辐协议。 平台运营者作为市场组织者,负责协调双边或多边群体之间的交互和匹配,设定和干预价格机制、交易机制和竞争规则。在这种模式下,以平台为中心,平台内运营者作为辐条,利用算法等技术工具更容易达成和实施垄断协议。

三是平台运营者可以对平台内运营者与其他竞争性平台的交易条件提出要求。 例如,平台运营者经常要求平台内运营者在价格、数量等方面向其提供与竞争对手相等或更优惠的条件。需要注意的是,在现行《反垄断法》框架下,此类行为可能构成垄断协议,也可能被视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具体需要结合个案进行分析。

针对平台经济领域垄断协议行为的特点,《指南》作出了相关规定,为平台经济领域的运营者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指导。例如,《指南》第六条规定,具有竞争关系的平台经济领域的运营者可以通过利用数据、算法和平台规则等手段实现协调分歧行为。

本文来源: 图灵汇 文章作者: 经纬